最高法“铺路”个人破产立法,强调破产不等于逃废债
  一直以来,大部分人都有一个疑问,为什么公司可以申请破产,而个人却不可以?事实上,个人也是可以破产的。个人破产法在国外已经盛行多年,只是在中国,尚没有真正尝试个人破产法。

  近日,最高法召开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》第二场解读。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:各地的有益尝试为个人破产立法积累了重要的立法经验。对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的实施,最高法院持积极支持态度,将不断总结这方面的司法经验。但破产不等于逃废债,要把合理免除债务与逃废债区分开来。

高法发声:不断总结司法经验

  “近期,浙江、江苏等地陆续开展了自然人债务清理改革探索,前不久深圳出台的全国首个地方个人破产条例,都是有益尝试,为个人破产立法积累了重要的立法经验。”刘贵祥谈道,对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的实施,最高法院持积极支持态度,将不断总结这方面的司法经验。

  3月,《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》正式实施,这是中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,专门处理个人破产事务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挂牌成立。

  在此条例下,债务人的消费水平、职业资格、收入分配等都受到严格限制。如个人破产后不得乘坐飞机头等舱、高铁一等以上座位;不得购买不动产、机动车辆;不得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。同时为债务人设定较长时间的债务清偿期,从而最大程度地满足债权人的利益。

探路个人破产:求解“诚实而不幸”

  建立和完善个人破产制度,能够为诚实但不幸的市场主体提供遭遇债务危机的后续保障,能够为个人创业者解除后顾之忧,对于促进创新创业具有积极意义。

  诚实而不幸,或许是部分债务人的心声。据了解,我国早在1986年就试行破产法,2007年发布新的企业破产法,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。破产制度在推动市场出清、优化资源配置中发挥作用,也有不少企业通过破产重组获得一线生机。但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商主体破产制度,自然人并不具有破产资格。

  “要把通过破产制度合理免除债务与恶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区分开来。”刘贵祥强调,现实中,有一些人会觉得破产企业没有还清债权人的债权就是逃债,这种认识是对破产制度的误解,债务人在市场经营过程当中失败,财产损失已经客观存在,进不进入破产程序这个债务都不可能全部清偿。“逃废债务”是指债务人先将优质资产转移后再通过破产程序免除债务。针对这种行为,破产制度恰恰是制约逃债最有效的方法。

推行困境:防止债务人滥用制度

  个人破产各地首案陆续审结,那离全国推广还有多远?中国并购公会信用管理专委会专家安光勇认为,由于目前疫情、国际因素等共同形成的大环境,个人破产变得更为常见了。在他看来,“不管困难有多大,个人破产制度是势在必行的,没有商量的余地。关键在于如何实施”。

  目前来看,个人破产制度推行的重点和难点在于防止债务人滥用该制度。“个人破产制度一经推出,首先吸引的是老赖群体,而该人群大多已经久经考验。”安光勇坦言,对此,只有严格的制度、审批流程,以及配套的线上线下跟踪监管体系,层层严格把关,才是唯一的方式。

  对于未来的立法思路,可以更多从救济的角度,而不是从惩罚的角度去考虑。通过长期的经验,作为债权的金融机构也了解到一点——对于想还款但没有还款能力的人来说,如果一味地施加压力,很可能会导致债务人要么跑路,要么会做出极端的选择。

  但是通过个人破产制度,给予一定时间,不仅能收回一部分钱,还能避免债务人的极端选择,得到社会的良好口碑,未来或许对方还能重新成为客户。通过这种良性循环的人性化制度,长期来看,很有可能连本带利收回来。
 
资料及数据来源:网络数据。 免责声明:砺臻观点基于团队研究获得,定期提供相关财经内容,仅供参考,不作为任何投资依据,亦不作为任何收益承诺,特此声明。
我要搜索: 百度 / 中国搜索 / 必应搜索 / 搜搜 / Sogou / 360搜
 
友情链接:遮阳篷材料(www.yongfaweb.com)
关于砺臻
砺臻概况
砺臻文化
组织架构
核心业务
金融外包服务
投资咨询服务
特殊机遇投资服务
棱镜服务
砺臻快讯
砺臻过往推文
联系我们
地址电话